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2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2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2760號聲請人 蔣克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顧育文于秀雲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票據號碼TH0000000之發票日為民國92年7月15日,聲請人所陳報之到期日卻為92年7月5日,顯難認已合法提示(為票據提示應在發票日或其後始得為之)。
二、請 陳明 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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