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原告 吳至欽 被告 吳鴻麟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交易字第3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蔡守訓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