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82號上訴人 周光明 被上訴人 鍾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億玖仟肆佰零叁萬柒仟零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佰陸拾壹萬陸仟壹佰零捌元,惟上訴人於第一審僅繳納裁判費壹佰叁拾伍萬捌仟壹佰伍拾捌元,尚不足貳拾伍萬柒仟玖佰伍拾元;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佰肆拾貳萬肆仟壹佰陸拾貳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共計貳佰陸拾捌萬貳仟壹佰壹拾貳元,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書記官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