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750號
原   告  詹秀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宇量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371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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