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31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住同上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
聲請對債務人 李宗明 發支付命令,惟李宗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332元,應繳裁判費2,9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