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359號
再審原告   潘俞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潘錦綉 間支付命令事件,再審原告提起
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0,349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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