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0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主文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之開山刀貳把、手銬肆付(含鑰匙參支)、橘色手套壹付及白色麻繩貳捆均沒收。
甲○○連續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處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台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參年。扣案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肆枝、槍管壹枝均沒收。又未經許可,製造子彈,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子彈參顆、子彈半成品拾陸顆、底火貳包、火藥壹包均沒收。又未經許可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壹枝及子彈參顆均沒收。又意圖供自己及他人犯罪之用,未經許可出借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處有期徒刑陸年拾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開山刀貳把、手銬肆付(含鑰匙參支)、橘色手套壹付及白色麻繩貳捆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參年。扣案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肆枝、槍管壹枝、子彈參顆、子彈半成品拾陸顆、底火貳包、火藥壹包、開山刀貳把、手銬肆付(含鑰匙參支)、橘色手套壹付及白色麻繩貳捆均沒收。
盜匪所得之財物西門子手機壹支發還被害人乙○○○。
丁○○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