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健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黃健雄出生年月日「
(民國00年0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
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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