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5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柒拾柒萬捌仟肆佰柒拾元,應
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