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淨重零點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在臺北縣三重市○○路○○○巷○號查獲被告 許添源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查扣之毒品海洛因(淨重○.○九公克),為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本件查扣之海洛因(淨重○.○九公克),係第一級毒品,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聲請意旨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