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680號

原告 尹維省

被告 黃智淼

黃信夫

黃智有

黃智健

黃嬌妹

高雲禎

高旭輝

高皓瀅

高碧環

黃秀英

尹維煜

尹維淦

尹維鑛

尹維正

尹維彥

尹國宏

尹國芳

尹國樓

尹梅桂

尹瑞珠

黃信傳

黃信偉

黃信佳

黃信傑

黃日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時有附錄所示事項未陳明,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7日內補正,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件附卷可憑,是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鄭涵勻

附錄: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共有人即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即不可省略死亡、遷出國外、現役、監護或輔助宣告、未成年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之記事)。

三、請仔細核對被告最新戶籍謄本所載之地址是否有更動,若有

更動,請具狀表明更正被告地址(並將更正部分以特殊色彩

標明)。若有新發生或發現若干被告「過世」,請提出該「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部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即不可省略死亡、遷出國

外、現役、監護或輔助宣告、未成年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人之記事),並請於司法院網站→資料查詢→家事事件公告

查明是否有拋棄繼承,及依所調取之土地登記謄本查明是否

已經辦理繼承登記。如全體未拋棄繼承,請以書狀聲明由該

「被繼承人」之「全部繼承人」「承受訴訟」,並追加命其

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如有部分辦理拋棄繼承或已辦理繼承

登記,請以書狀聲明由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或有繼承系爭土

地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並均需按承受訴訟人人數提出繕

本。                 

三、被繼承人 黃陳英妹 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與拋棄繼承狀況之查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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