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調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調字第1409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吳仲棋

相對人

即被告 王源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前揭規定於聲請調解事件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費用,而本件被告起訴時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且依起訴狀所載被告之居所址為新北市新店區,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居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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