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495號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國棟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31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495號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國棟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31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