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字第722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722號

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歐昭廷

被告 葉千毓 原籍設嘉義市○區○○路000號(已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7,809元,及其中86,994元自95年9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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