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210號
原告 陳寶杏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正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為訴之追加,惟就追加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追加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原告起訴時己繳納20,800元,尚應補繳19,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