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89號
抗告人
鄭一昌 即鄭木城之承受訴訟人
鄭穎蒼 兼鄭木城之承受訴訟人
鄭素靜 兼鄭木城之承受訴訟人
鄭怡君 兼鄭木城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劉金銘
法定代理人 孫聖婷
訴訟代理人 陳志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27日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