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簡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89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郭秀琴鄭木城 之承受訴訟人

鄭一昌 即鄭木城之承受訴訟人

蔡麗娟

鄭穎蒼 兼鄭木城之承受訴訟人

鄭素靜 兼鄭木城之承受訴訟人

鄭怡君 兼鄭木城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劉金銘

宏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聖婷

訴訟代理人 陳志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27日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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