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484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上列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惟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起訴狀誤載被告為「 劉全 」,如起訴對象如為「 劉金 」,應一併具狀表明。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