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更(三)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二0五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陳明暉律師右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六八五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李世貴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