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屏小字第27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朱惠美
乙○○
戊○○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5年6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肆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
捌仟叁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三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