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195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仁伶
       朱耀祥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計算之利
息,並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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