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交簡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斗交簡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6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速偵字第4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
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曾因毒品案件經判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確定,於95年2月23日縮短刑期執畢出監,有前
科表可按,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應依累犯規定
加重其刑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一項第二行「汽車駕駛人酒
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查為卷內所無,應予以刪除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四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五四條第二項,
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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