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投小字第42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號1樓
訴訟代理人 甲○○
號1樓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向原告
申請信用分期貸款新臺幣(下同)七萬一千九百七十六元,
約定借款期限二年,分二十四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付款時
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且須支付應給付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嗣被告借得前開
款項後,自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未依約還款,目前積欠
本金五萬六千九百八十一元,及自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即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違約金等事實,業據提出小額信用貸款申請書暨契約書、
攤還收息紀錄查詢單等件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據其前對於支付命令所提出之異議略以:山基電信自九
十四年十一月開始即不斷產生通話及平台服務品質的瑕疵,
本欲按原告所訂條文規定向山基解約,惟結果不但無法順利
解約,還平白多添一筆損失,原告不但不去追究山基,反而
還要被告自認倒楣等語。惟被告既未提出已和山基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合法解約而無庸繳納本件貸款之證據,則原告本於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一千元,爰依法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
示金額。又本件係請求清償十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二十三、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