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小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屏小字第247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5年6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零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新台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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