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承韓
訴訟代理人 柯宜姍 律師
臨時管理人 陳國雄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南嫣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原告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零叁萬肆仟陸佰捌拾壹元,惟
查原告嗣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擴張訴之聲明,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已變更為新臺幣貳億壹仟捌佰玖拾叁萬貳仟柒佰肆拾
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捌拾萬柒仟捌佰叁拾捌元,
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佰零叁萬肆仟陸佰捌拾壹元,尚需補繳新臺
幣柒拾柒萬叁仟壹佰伍拾柒元,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