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498號
原 告 何上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聖威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陸佰伍
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叁佰伍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