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24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宋勤 發支付
命令(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696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3,1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