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54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李心潔
楊春美
被 告 黃子玲
張增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10月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