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93號
原 告 永居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華
訴訟代理人 林忠宏 律師
被 告 王宣善
訴訟代理人 廖曼吟
被 告 李瑞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
二時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