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93號
原   告 永居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華
訴訟代理人  林忠宏 律師
被   告  王宣善
訴訟代理人  廖曼吟
被   告  李瑞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
二時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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