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埔小字第13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余珮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於102年9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
玖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