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9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他字第38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小袋(毛重分別為0.6736公克、3.1720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    

 ㈠民眾林○○(年籍詳卷)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21時45分許,在花蓮縣○○鄉○里○街000號對面車道拾獲裝有疑似毒品晶體2小袋之黑色盒子,隨即送交花蓮縣警察局嘉里派出所初步查驗,結果該2小袋晶體呈現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因無法查明涉案行為人,而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予以簽結等情,有偵查報告、林○○之調查筆錄、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花蓮地檢署檢察官114年4月14日114年度他字第388號簽呈在卷可參。

 ㈡扣案之晶體2小袋(毛重分別為0.6736公克、3.1720公克),均經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3年12月10日慈大藥字第1131210058號函檢附之鑑定書在卷可佐(見他字卷第7-10頁),足認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小袋,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再者,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2只,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其內,是該包裝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均屬違禁物,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綜上,本案聲請為有理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賀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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