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5號

原告 翁文俊

被告 李承家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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