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聲重再字第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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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聲重再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重新審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聲重再字第8號抗告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重新審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111年度聲重再字第8號裁定具狀提出異議,依行政訴訟法法第271條規定視已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嫊娟
法官陳雪玉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