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88號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聲請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家興 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執事聲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事件(本院108年度抗字第74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證據以釋明之。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號、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至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家興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未提出任何證據,以釋明聲請人窘於生活或無營運收入,缺乏經濟信用,且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等情,參以本件應繳之抗告裁判費為新臺幣一千元,金額非鉅,實難認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真,依首開說明,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鍾素鳳法官賴惠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書記官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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