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462號聲請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多好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1年10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台幣(下同)9,500,000元本金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1年10月30日起至131年10月29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1年10月31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1年11月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①400,000元、②200,000元、③320,000元、④520,000元、⑤1,600,
000元、⑥800,000元、⑦1,280,000元、⑧2,080,000元、⑨4,000,000元、⑩1,000,000元、⑪6,500,000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上開借款相對人分別自①95年1月5日、②95年1月5日、③95年1月5日、④95年1月5日、⑤94年12月5日、⑥95年1月5日⑦94年12月22日、⑧94年12月29日、⑨95年1月21日、⑩94年12月5日、⑪94年12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計15,299,50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撥貸書11紙、綜合授信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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