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24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所為之如附表所示處分(原處分案號詳如附表裁決書字號欄所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處新臺幣(下同)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紅實線標線,設於路側,用以禁止臨時停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49條第1項第1款第5目亦定有明文。
二、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地,有如各編號所示違規行為,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交通助理員 逕行 掣單舉發,受處分人收受舉發單後,並未於應到案日期前到案或陳述意見,原處分機關乃於95年3月23日逕行依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以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各裁處受處分人罰鍰,合計共9,000元在案。
三、異議意旨略以:伊當時停放車輛之位置,並未見劃有紅線,經詢問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後,對方告知該處並無禁停紅、黃色標線云云。
四、經查:受處分人甲○○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違規日期,將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車停放於臺北市○○○路○○巷、青島東路21號劃設有紅線之巷道之事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0紙及本院依職權向舉發機關調取之本件各次違規當時所拍攝之採證照片10張在卷足憑,應可認定。
而依上開採證照片所示,受處分人自小客車停放之位置地面標繪有禁止臨時停車之紅色實線,清晰可見,並無任何標示不清或不易辨識之情,且系爭地點確實有經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劃設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亦有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95年2日8日北市交工程字第09530306700號函附卷可按,明確可認,受處分人空言其停車之際,並未看到有紅線云云,核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況客觀上,系爭紅線既屬一般人均顯而易見,甚為清晰,縱受處分人停放之際,並未見紅線,亦屬自己疏失所致,亦無從免除其違規之行政責任(行政罰不論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參照),至為明確。
五、綜上所述,本件受處分人確有前述交通違規之事實至為明確,從而原處分機關爰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共9,000元,核無不當。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附表:
┌─┬───┬───────┬───────┬──────┬─────┬─────┐││裁決書│裁決書字號│違規日期│違規地點│違規事實│違規法條│││日期││││││├─┼───┼───────┼───────┼──────┼─────┼─────┤│1│95年3│ 基監 字第裁42─│94年12月5日13│臺北市 林森南 │在禁止臨時│道路交通管│││月23日│1AA804777號│時55分許│路11巷│停車處所停│理處罰條例│││││││車│第56條第1││││││││項第1款│├─┼───┼───────┼───────┼──────┼─────┼─────┤│2│同上│基監字第裁42─│94年12月30日14│同上│同上│同上││││1AA901267號│時55分許││││├─┼───┼───────┼───────┼──────┼─────┼─────┤│3│同上│基監字第裁42─│94年12月26日15│臺北市青島東│同上│同上││││1AA793985號│時零分│路21號│││├─┼───┼───────┼───────┼──────┼─────┼─────┤│4│同上│基監字第裁42─│94年12月30日10│臺北市林森南│同上│同上││││1AA921259號│時5分許│路11巷│││├─┼───┼───────┼───────┼──────┼─────┼─────┤│5│同上│基監字第裁42─│94年12月19日14│同上│同上│同上││││1AA897424號│時35分許││││├─┼───┼───────┼───────┼──────┼─────┼─────┤│6│同上│基監字第裁42─│94年12月13日11│同上│同上│同上││││1AA898864號│時10分許││││├─┼───┼───────┼───────┼──────┼─────┼─────┤│7│同上│基監字第裁42─│94年12月12日14│同上│同上│同上││││1AA897175號│時零分許││││├─┼───┼───────┼───────┼──────┼─────┼─────┤│8│同上│基監字第裁42─│94年12月7日14│同上│同上│同上││││1AA804931號│時15分許││││├─┼───┼───────┼───────┼──────┼─────┼─────┤│9│同上│基監字第裁42─│94年12月6日10│同上│同上│同上││││1AA848102號│時5分許││││├─┼───┼───────┼───────┼──────┼─────┼─────┤│10│同上│基監字第裁42─│94年9月22日17│同上│同上│同上││││1AA717870號│時零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