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5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易字第5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58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14號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26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提出上訴書狀,並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二號判決參照。)。
二、上訴意旨略以:「法院對於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應以刑法第五十七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形,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十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於同法第五十九條賦予法院裁量權,如認「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被告對於本案之發生十分後悔,因被害人乙○○長期吸毒,屢勸不聽,雙方爭執後發生此遺憾,被告一時失慮,已深感悔意,請衡酌被告素行良善並坦承犯行,且被害人乙○○常於吸毒後精神恍惚,年幼子女之生活起居恐無人照料,請惠予減輕刑責,給予緩刑之機會,俾利自新」等情。
三、上訴人即被告甲○○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嘉簡字第一○六二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且與乙○○係夫妻,二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之家庭成員。其於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在嘉義縣新港鄉南港村南港一三一之一號住處內,因與乙○○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乙○○,致乙○○受有頭部外傷、四肢及軀幹多處挫擦傷、眼瞼及眼周區之挫傷等傷害。
四、上訴人即被告已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指述情節相符,並有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各一紙及告訴人受傷之照片三張附卷為憑(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二六六號卷第十頁、第十二頁至第十四頁),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核被告傷害告訴人之身體,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且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又其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嘉簡字第一○六二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所造成之傷害、尚未獲得告訴人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四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原審法院已詳敘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之理由、證據及量刑審酌之事由,從形式上審查,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
五、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之具體事由(按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係屬第二審審查之範圍,不在命補正之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修正立法理由參照)。按之上開規定,本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駁以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蘇清水法官宋明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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