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5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昱銘
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昱銘犯如附表編號3至6及與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犯如附表編號1、2及7至與所處各罪之罰金,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昱銘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雖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其中如附表編號3至6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但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前揭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自得併合處罰。惟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6得易服社會勞動但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及編號得易科罰金之罪與編號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處罰結果,亦已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及易科罰金。
四、如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276號裁定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附表編號7至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41號裁定應執行併科罰金4萬2000元確定,此有上開裁定書、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是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案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7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逾2年3月、併科罰金不得逾7萬7000元。
五、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犯罪類型各罪獨立性較低,於併合處罰時因所侵害者為同質性財產法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法益侵害加重效應應予遞減,再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手段、違反法規範嚴重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所犯數罪整體非難評價、刑罰經濟與恤刑目的,並兼衡刑罰矯正受刑人惡性及社會防衛功能等因素,暨受刑人表示「請從輕定刑」及「沒有意見」之意見,為適度反應受刑人整體犯罪行為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必要性, 佐以 如附表編號1、2及7至與所示各罪罰金刑原各確定判決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則本件所定應執行罰金之易刑處分標準時,即應受原確定判決所拘束,自應以1000元折算1日作為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幫助洗錢罪
宣 告 刑
併科罰金2萬元
併科罰金2萬元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03月17日
109年03月17日
110年09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527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527號等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69號【聲請書誤繕為111年度偵緝字第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8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8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67號
判決日期
112年07月14日
112年07月14日
112年05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8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8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67號
確定日期
112年08月16日
112年08月16日
112年07月04日
備註
①嘉義地檢113年度執更助字第137號
②編號1、2經臺中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276號裁定應執行併科罰金3萬元確定
①嘉義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795號
②編號3至6經嘉義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罪
洗錢罪
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03月10日
110年03月10日
110年03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9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9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4號
判決日期
111年03月25日
111年03月25日
111年03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4號
確定日期
111年05月03日
111年05月03日
111年05月03日
備註
①嘉義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795號
②編號3至6經嘉義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洗錢罪
洗錢罪
洗錢罪
宣 告 刑
併科罰金2萬元
併科罰金2萬元
併科罰金2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0年03月10日
110年03月10日
110年03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9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9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4號
判決日期
111年03月25日
111年03月25日
111年03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4號
確定日期
111年05月03日
111年05月03日
111年05月03日
備註
①嘉義地檢113年度罰執更字第70號
②編號7至經嘉義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41號裁定應執行罰金4萬2000元確定
編 號
罪 名
幫助洗錢罪
加重詐欺罪
洗錢罪
宣 告 刑
併科罰金3000元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5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0年09月27日
110年06月24日
110年07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69號【聲請書誤繕為111年度偵緝字第69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559號等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9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高雄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67號
111年度訴字第72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50號
判決日期
112年05月31日
113年01月29日
113年12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高雄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67號
111年度訴字第72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50號
確定日期
112年07月04日
113年05月16日
114年02月03日
備註
①嘉義地檢113年度罰執更字第70號
②編號7至經嘉義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41號裁定應執行罰金4萬2000元確定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874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