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八一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 律師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現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並按他造人數添具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盧彥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