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瑞庭選任辯護人詹漢山律師
江楷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瑞庭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捌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沈瑞庭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被告之供述、證人之證述及參酌卷內證據,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強盜、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等罪名,犯罪嫌疑重大,以其所犯前開攜帶兇器強盜罪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核有畏重罪而逃亡之高度誘因,依合理判斷,被告逃匿以規避本案審判、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當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於民國100、101年間多次持扳手竊取他人車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1條之
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於101年11月15日起執行羈押後,被告另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於102年1月22日起由檢察官借提執行有期徒刑5月,期間於同年2月1日起執行觀察勒戒,前開有期徒刑5月至102年8月4日執行期滿,本院於同日接續執行羈押,計算其先前羈押之日數為2月又7日,而月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30日,故其羈押期間將於102年8月26日屆滿(自102年8月4日起算23日)。茲於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8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蔡美華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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