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6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美珍選任辯護人羅美鈴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美珍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捌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美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最輕本刑各為無期徒刑及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矢口否認犯行,且相關證人均未經對質詰問,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8月19日裁定執行羈押,其後自100年10月7日起至101年12月23日止,因將被告借執行刑罰而予開除,迨10
1年12月23日執行期滿當日起再執行羈押,並於102年1月30日、同年4月2日及同年5月22日各裁定延長羈押在案。
被告之羈押期間雖將屆至,且被告所涉犯行業經本院審理完畢,然羈押之目的,除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外,另亦有刑事執行保全之目的,則被告所涉犯行屬最輕本刑各為無期徒刑及7年以上有期徒刑等重罪此情,亦已如前所述,則被告於面對如此重大刑責之下,其逃匿飾責之動機當益屬強烈而具有逃亡之虞,是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仍具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及刑事執行之順利進行,應自102年8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謝憲杰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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