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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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4547號債權人 任彩姿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債務人 陳建茂 住高雄市○○區○○街○○○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務人 陳萬來 住高雄市○○區○○街○○○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務人 陳孫素欣 住高雄市○○區○○街○○○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建茂、陳萬來、陳孫素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二、提出請求年息百分之二十依據。(無依據者,至多僅能請求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六)
三、提出請求違約金之依據。(違約金為票據法所不規定事項,依票據法第12條規定,不生票據上效力,不得請求)
四、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債務人陳孫素欣已於民國102年6月20日死亡)
五、債務人陳建茂、陳萬來、陳孫素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