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214號上訴人即被告 沈瑞庭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瑞庭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0三年五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沈瑞庭(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30條第2項、第1項之加重強盜未遂罪、同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既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二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至一0三年五月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一0三年五月十一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洪耀宗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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