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君正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欄內關於法官姓名「莊明遠」,應更正為「莊明達」。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欄內關於法官姓名「莊明遠」顯屬誤載,自應更正為「莊明達」。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美彤
法官莊明達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瑋伶中華民國1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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