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7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慈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映潔 間102年度訴字第177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2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或於學校網頁、實體建築公告欄,及於被上訴人Facebook帳號之動態時報欄刊登道歉聲明,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官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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