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7號上訴人 邱俊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信雄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並按對造人數添具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梁夢迪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