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繼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繼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繼字第194號聲請人 蔡子淇
蔡宜姍 共同法定代理人 蔡元瑋
黃亞嵐 聲請人 鄭敦睿
鄭行睿 共同法定代理人 鄭明毅
蔡宜君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蔡明貴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蔡子淇、蔡宜姍應提出法定代理人蔡元瑋、黃亞嵐同意書、黃亞嵐印鑑證明書。
(二)聲請人鄭敦睿、鄭行睿應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及法定代理人鄭明毅、蔡宜君同意書、鄭明毅印鑑證明書。
(三)聲請人蔡元瑋、蔡宜君應提出被繼承人蔡明貴之父親蔡天數、 李笑 除戶戶籍謄本,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家事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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