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103號上訴人 盧映潔 上列當事人因與 陳慈幸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500元;另對本院判決命上訴人應為回復名譽之非財產權給付部分,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賴文姍法官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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