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177號
上訢人中國信託產物保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 陳銘揚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萬0202元,應徵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