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33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3384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屏慈

被告 高淙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再者,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被告設籍在新竹縣新豐鄉,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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