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304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3040號

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王佳韻

被告 曹萬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098元,及自民國96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更多裁判書